《意见(三)》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其中明确,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来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意见(三)》同时指出,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工作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企业的工作要求及工作有必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这个的人说,《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其中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细化规定,有利于统筹维护职工和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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