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公开曝光力度,不断的提高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上的水准和守法意识,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现将我市查处的3起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适用行刑衔接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4年4月24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义县留龙沟镇李三屯村存在非法加工点,义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核查发现李三屯村北侧约5公里山坡上有一座小炼油作坊,检查当日,现场没有工作人员,但发现有明显的生产痕迹。生产车间内的东西位置设有两个铁质油污槽,约长7米、宽4米、高2米,其中位于东侧的油污槽处于闲置状态,西侧的槽内存有约30吨黑色、固态并带有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油状物质。在油污槽底部安装了加热装置,并设置了废气排放口。此外,2吨左右的不明材料(疑似油泥)用多个绿色编织袋包装,随意堆放在库房地面上,在车间外南侧20米处还发现堆放着约100个废弃的油空桶。
由于现场没有工作人员,义县分局在属地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涉案设备及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将案情通报给公安机关,同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现场存放疑似油泥的物质进行检验确定,结果显示为符合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8。经调查,发现该加工点未办理过任何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并且鉴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已达3吨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二项规定,已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了防止此案中的危险废物造成二次污染,义县分局报请义县政府同意后,及时启动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第三方处置。
2024年6月11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分局接到属地公安机关推送的线索,发现疑似非法炼为。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干警对位于太和区南山里161号厂区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现场建有废油提纯加工生产设施一套,包含搅拌、加热功能的敞口锥形反应釜3台、板框压滤机1台、锥底罐4台以及部分检测设备,现场生产痕迹明显。现场还发现规格不一的储油桶421个、储油罐8个以及闲置空桶155个。经查,该厂址原为锦州前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租给李某春当做库房使用,未办理任何手续。经行业专家对物料和生产装置勘察鉴定,该场地加工的物料为废矿物油,涉案物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HW08。现场装置用于对废矿物油加热、搅拌破乳及油水渣三相分离。
李某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并且鉴于涉及处置危险废物已达3吨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二项规定,已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年4月22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太和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太和区新民乡北铺村存在一处电镀加工点,该加工点正在加工作业。经查,该加工点的老板系尹某英,未取得任何手续,于2023年10月底开始投入生产,将外购的锈铁元件经过除油、水洗、酸洗、镀锌、钝化等工艺处理后出售。作坊车间内建有除锈槽、水洗桶、镀锌槽、钝化槽、酸洗桶、排水沟等设施,生产时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水管道,直接排放到与作坊东墙外相连接的渗井内。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显示,该车间及渗井内的废水均含有总锌、总铁、总铝、总铬、总汞、六价铬和石油类等污染物,其中渗井内废水中的总锌、总铁、总铝、总铬、pH酸碱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的浓度限值,最大超标倍数达到196.33。
该作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并且鉴于其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已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述三起案例展示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和打击犯罪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勤联动机制成效显著,在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跨部门协作显得很重要。生态和公安两部门在接到环境违法线索后,立即启动了联勤联动机制,确保了执法行动的迅速和高效。这一机制的建立,基于双方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对快速响应能力的需求。一旦检测到可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两部门迅速响应,通过预先建立的通讯渠道相互取得联系,并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在现场,生态部门的专家与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勘验工作,确保了证据的准确收集和法律的正确适用。通过这一种快速介入的方式,两部门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现场调查和证据固定,大幅度的提升了案件办理的速度和质量。联勤联动机制有效地避免了因响应迟缓导致的线索丢失或证据灭失,确保了案件的顺利侦破。